摘要:徐某某负责接待到酒店的嫖客,带卖淫女供嫖客挑选、收取嫖资。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虞某某、彭某、袁某某、郭某、吴某某组织他人卖淫,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。被告人陈某、郑某、徐某某、田某、邹某、曾某某、陈某某、谢某某、刘某、唐某某、张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,仍提供帮助,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。...
组织、协助组织女子卖淫,17名被告人均获刑并处罚金
近日,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卖淫、协助组织卖淫案,判决被告人虞某某、陈某等17人犯组织卖淫罪、协助组织卖淫罪,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。
2017年10月年至2019年6月期间,虞某某、吴某某先后在多个酒店、宾馆租用房间组织多名卖淫女卖淫赚钱。在该卖淫场所,虞某某负责招募、管理卖淫女,吴某某负责联系场地、摆平社会关系。虞某某根据卖淫女长相,制定了700元至1100元等不同的收费标准,由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洗澡、按摩、口交、性交等服务。邹某负责管理卖淫女上下钟,支付酒店房租。田某负责收银,将嫖资汇总后转给虞某某,并向拉来嫖客的人支付提成。陈某负责招揽嫖客,陈某某、谢某某、曾某某、刘某等发放招嫖卡片、利用微信招揽嫖客,并获取提成。徐某某负责接待到酒店的嫖客,带卖淫女供嫖客挑选、收取嫖资。张某负责打扫卖淫房间的卫生,因接待嫖客获得提成。2019年7月11日16时许,公安机关对该卖淫场所进行查处。
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虞某某、彭某、袁某某、郭某、吴某某组织他人卖淫,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。被告人陈某、郑某、徐某某、田某、邹某、曾某某、陈某某、谢某某、刘某、唐某某、张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,仍提供帮助,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。被告人虞某某犯有数罪,依法应当数罪并罚。被告人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,应当撤销缓刑,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,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,决定执行的刑罚。被告人彭某、袁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,刑罚执行完毕以前,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,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,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,决定执行的刑罚。综合考虑犯罪事实、情节等因素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来源:江西政法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