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被告人龙某犯容留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的判决。被告人龙某犯容留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的判决。2019年1月4日,该卖淫场所被公安机关查处,被告人龙某及四名卖淫女被当场抓获。...
为深入贯彻落实“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”主题教育开展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,将严厉打击“黄赌毒”和黑恶势力与反腐、打伞、拍蝇相结合,自开展“对黄赌毒和黑恶势力听之任之、失职失责甚至包庇纵容、充当‘保护伞’专项整治”行动以来,萍乡两级法院强化使命担当,切实履职尽责,共审结黄赌毒刑事案件31件59人,其中涉黄案件6件9人。
近日,在萍乡中院审结的一起容留卖淫案件中,该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钟某犯容留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;被告人龙某犯容留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的判决。
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:2016年10月左右,被告人钟某和龙某在钟某老房子合伙开设卖淫场所,容留流动卖淫女在该场所卖淫,并从嫖资中提成获利。2019年1月4日,该卖淫场所被公安机关查处,被告人龙某及四名卖淫女被当场抓获。同年1月16日,被告人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二被告人自经营该卖淫场所以来,违法所得11万余元。
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钟某、龙某提供场所长期容留他人卖淫,其行为均构成容留卖淫罪。二被告人容留他人卖淫违法获利金额为五万元以上,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,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在共同犯罪中,二被告人均负责管理卖淫场所、招揽嫖客、收取嫖资,平分获利,作用相当,可不划分主从犯。被告人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坦白,且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钟某能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,亦可以从轻处罚。二被告人长期实施容留卖淫行为,可酌情从重处罚。被告人龙某曾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,酌情从重处罚。
一审宣判后,上诉人钟某、龙某以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为由提出上诉。
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程序合法,依法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